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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7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范嘉紋

原告
龔瓊英
被告
陳冠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7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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