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77號
- 原告
- 龔瓊英
- 被告
- 陳冠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7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