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5號
- 抗告人
-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香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欣芷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8日本院115年度勞執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勞執字第5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欣芷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8日本院115年度勞執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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