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簡字第14號
- 原告
-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恩平
- 被告
- 許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7日本院115年度勞簡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855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6,9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