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0號
- 聲請人
- 洪妤婕
- 相對人
- 全球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667元、溢扣工資3,720元、失業給付損害賠償102,926元,合計109,3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