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74號
- 原告
-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恩平
- 被告
- 毛胤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久任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5,5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勞補字第74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久任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5,5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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