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75號
- 原告
- 陳莉媛
- 被告
-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之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3,2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