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32號
- 債權人
-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張協建
- 上二人共同
上列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因與債務人游承儒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