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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55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504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子芸
債務人
億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6,744,7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5504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001 203,673元 115年4月16日 3.298 自民國115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611,293元    002 131,583元 115年3月30日 2.723 自民國115年5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526,676元    003 607,686元 115年4月16日 3.298 自民國115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418,198元    004 200,000,000元 115年3月30日 3.118 自民國115年5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005 561,188元 115年3月30日 2.723 自民國115年5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006 2,245,106元 115年3月30日 2.723 自民國115年5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備註 1、債權人稱本件債權與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187號支付命令為同一債權。 2、債務人應給付之206,744,737元計算式為(本金206,305,403元+編號4借款之民國114年7、8月未清償利息439,3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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