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37號
- 債權人
- 喬殿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沛宥
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來源盛有限公司、台生興業有限公司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來源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因公司有獨立法人格,請分別敘明對債務人來源盛有限公司、台生興業有限公司之請求金額各為何,並應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