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0號
- 聲請人
- 博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萬能
上列聲請人博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博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本行支票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二、敘明支票是否已交付予受款人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後始遺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司催字第40號
上列聲請人博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博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本行支票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二、敘明支票是否已交付予受款人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後始遺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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