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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9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7 日

聲請人
張照媛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

張秀芬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

張愛龍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

張哲榮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

張雅琴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張照媛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等五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與聲請狀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蓋印文相同之全體繼承人印

鑑證明原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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