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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2 日

聲請人
許博洋
相對人
顏許草
關係人
上宇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競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聲請人所提出文件是否為真正,實質有無抵押債權之存在或其數額為何,關係人如有所爭執,則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關係人即債務人上宇建設有限公司、陳競璿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15日起至同年8月14日止,相對人並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上開借款之擔保,於113年6月13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額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聲請人就上開借款到期未獲清償,為此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借據、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且該借據係在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內所成立之債權,外觀上為抵押權擔保範圍,可認有抵押債權存在。復查其抵押權文件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契約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該借據借款期限已屆,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15年1月27日通知相對人等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15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北斗 中寮  0000-0000    282.0 9分之1  002 彰化縣 北斗 中寮  0000-0000    82.0 1分之1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15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鎮○○○路00號 中寮段0000-0000 住宅、鋼筋混凝土造、003層 一層:45.90;二層:45.90;三層:45.90;突出一層:23.36;總面積:161.06 陽台:6.69 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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