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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6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聲請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狀附本票發票人確為相對人有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兆軒、宣昶有等三人並提出相關文件(本票未載公司統一編號、地址及前開兩自然人之身分證字號或地址)。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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