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60號
- 聲請人
-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狀附本票發票人確為相對人有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兆軒、宣昶有等三人並提出相關文件(本票未載公司統一編號、地址及前開兩自然人之身分證字號或地址)。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司票字第660號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狀附本票發票人確為相對人有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兆軒、宣昶有等三人並提出相關文件(本票未載公司統一編號、地址及前開兩自然人之身分證字號或地址)。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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