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1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被告
盧联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5年司促字第1530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以115年補字第236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