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12號
- 原告
-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政勇
- 被告
- 盧联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5年司促字第1530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以115年補字第236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