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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何玉鳳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柳築
代理人
張庭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吳柳築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約643,861元,並經本院前置調解不成立(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36號)。聲請人僅任職於上立食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必要生活費18,618元,每月仍須負擔父親及女兒扶養費各3,000元。名下無汽機車、保單及金融商品,現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等語。(調解卷第9-11頁、院卷第105-109頁)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上開薪資收入,業據其提出之薪資明細及在職證明(調解卷第29-34頁、院卷第115-117頁)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勞保就保職保資料、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所得),及函詢彰化縣政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結果(院卷第11-27、35、69、73-74頁),查無其他薪資、補助、年金及津貼等收入,堪信其所述為真。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薪資明細,其薪資收入係依今年度(即民國115年)基本工資29,500元,雖部分月份另領有職務加給500元,卻非按月固定領取,則暫不列入薪資計算,則聲請人每月薪資收入為29,500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係依臺灣省115年度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即18,618元)計算,應屬可採。至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父親及女兒扶養費各3,000元部分,審酌其父現年74歲、其女為未成年子女,均有受扶養之必要。聲請人父親之必要生活費如由3名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聲請人應分擔之數額為6,206元【計算式:18,618元÷3人=6,206元】;其女扣除每月兒少生活扶助2,197元後,如由父母2人平均分擔,聲請人應分擔之數額為8,211元【計算式:(18,618元-2,197元)÷2人=8,210.5元,四捨五入為8,211元】。聲請人僅主張每月各支出3,000元,均未逾其依法應分擔之數額,尚屬合理。從而,以每月薪資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後,僅餘【計算式:29,500元-18,618元-3,000元-3,000元=4,882元】可供清償。

㈡再查,聲請人無擔保債務總額為1,083,977元(詳如附表所示)。本院審酌聲請人為68年生,現年47歲(院卷第135頁,戶籍謄本),其名下並無汽機車、不動產及有價證券可供清償,此有卷附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財產)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資料(調解卷第23頁、院卷第29、87-97頁)可佐,如以上開債務按月以收入餘額為清償,仍約18.5年【計算式:1,083,977元÷4,882元÷12月=18.5年】始可清償完畢。顯然聲請人工作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65歲強制退休年齡(僅剩餘18年職業生涯可期),仍無法全數清償,堪認其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當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再者,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查無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首段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玉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448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75頁)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096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83頁) 3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88,433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101頁)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141頁) 合計  1,083,9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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