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8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劉玉媛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何孟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何孟姍自民國115年7月16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履行有困難」即係以債務人之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仍不足以清償協商條件所定之數額。是法院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作為是否裁准更生之判斷標準。另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等債務1557,407元,現任職於鑫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富公司),每月薪資29,466元,扣除生活必要費用18,000元、扶養費用9,000元,顯不足以清償債務,若本院准予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願撙節支出,提出2,000元用以清償部分債務,爰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於民國115年2月2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4號受理在案,惟調解不成立等節,經本院調取上開前置調解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業經前置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現每月薪資29,466元,經核其於114、115年1至4月薪資所得分別為344,030元、133,921元,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鑫富公司薪資給付明細表可參(卷第113、315頁)。是其每月薪資應為29,872元【計算式:(344,030+133,921)÷16月=29,8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其領有補助750元,亦據聲請人陳明在卷(卷第229頁)。聲請人主張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8,000元乙節,經核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5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又其主張其女扶養費用9,000元部分,參其女為000年0月00日生(司消債調卷第25頁),確有受聲請人扶養必要,則以上開標準,扣除補助費用750元(卷第229頁),以扶養義務人2人計算(卷第239頁),聲請人應負擔扶養費用為8,934元【計算式:(18,618-750)÷2人=8,934元】。因此,聲請人每月餘額應有3,688元(計算式:29,872+750-18,000-8,934=3,688元)。

㈢則本件依如附表所示債權人陳報資料,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示債權額(含本金、利息),其債務總額為2,142,597元,以聲請人每月餘額3,688元計算,尚須48.41年方可清償完畢(計算式:2,142,597元÷3,688元÷12月≒48.41年)。則聲請人為00年00月00日生,距法定退休年齡約餘23年,再加計日後增加之利息、違約金,聲請人確有難以清償之虞,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其債務之虞,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復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則債務人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當屬有據,揆諸首揭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民國115年7月16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值: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利息 本院卷  1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21,368元  第123-125頁  2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40,598元  第127-129頁  3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工局 36,331元  第131-133頁  4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8,404元 454,735元 第143-148頁  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202元 1,210元 第155-161頁  6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828元 55,163元 第173-177頁  7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6,955元 3,578元 第193-200頁  8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7,571元  第201頁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3,510元 96,449元 第209-226頁  10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031元 32,664元 第341-351頁  合計 1,498,798元 643,799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