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梁伯卿
- 代理人
- 梁徽志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正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梁伯卿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裁定准予免責,並於民國115年5月25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