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4號
- 原告
- 吳秀琴
- 原告
- 齊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家齊
- 被告
- 鋐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
- 法定代理人
- 賴涵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19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0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提出兩造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所簽立2份合約影本(需清晰、內容全部)。
四、提出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判決影本(需清晰、內容全部)。
五、所稱假處分之案號(宜檢附裁定書)?
六、原告與林孟君等人簽訂系爭土地之契約書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