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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吳秀琴
原告
齊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齊
被告
鋐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
法定代理人
賴涵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19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0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提出兩造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所簽立2份合約影本(需清晰、內容全部)。

四、提出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判決影本(需清晰、內容全部)。

五、所稱假處分之案號(宜檢附裁定書)?

六、原告與林孟君等人簽訂系爭土地之契約書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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