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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王鏡明

原 告
牧陽能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偉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張嘉珉律師
林裕展律師
杜哲睿律師
被 告
大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承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2萬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3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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