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6號
- 原 告
- 牧陽能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偉
- 訴訟代理人
- 鄭猷耀律師
- 吳鎧任律師
- 張嘉珉律師
- 林裕展律師
- 杜哲睿律師
- 被 告
- 大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承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2萬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3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16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2萬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3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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