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87號
- 聲請人
- 廖培宏
- 相對人
- 金谷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妙員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檢查人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金谷塑膠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上揭所定期限內補繳聲請費,逾期未繳費,即駁回其聲請。
二、提出金谷塑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設立、異動登記資料及股東、董事名冊。
三、查報自認檢查人之適宜人選(例如:中部執業會計師,或是...)?
四、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所提聲請狀未載原告住所,所載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0樓203室」為「蔚然法律事務所」之設址,並非原告之實際住居所,尚無其他可資辯認資料,於法未合。是請於上揭規定期限內併同補載陳報,及提出原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聲請人應提出具有5%股權證明資料(股權分配协議書是10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