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14號
- 原告
- 惠來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謝正盖
- 訴訟代理人
- 李進建律師
- 被告
-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子敬
- 被告
- 上海聯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舜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擔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萬5755元(559萬6465元+496萬9290元=1056萬5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