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26號

交還車輛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勝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帟醑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
被告
于萱榕

上列當事人間交還車輛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依卷內資料,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查報:①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SUBARU、2021年7月出廠、1995C.C,下稱系爭車輛)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例如:中古車市價資料)?②本院將依「前揭查報價額」,再加計「聲明第二項新臺幣(下同)64萬9472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又原告聲請先行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原告應先補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

三、提出被告于萱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被告與原告公司間有何關係?為何得以取走行照及車鑰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