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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6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楊宏文
訴訟代理人
楊弘洋
被告
巫惠靜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依卷內資料,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街00巷0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例如:附近相似物件實價登錄資料;勿包含土地價值)?本院將依「前揭查報價額」,再加計「新臺幣2886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得自行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此尚涉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資料:

㈠提出系爭房屋之最新年度房屋稅籍資料、房屋外觀之現況彩色照片(需標示出在照片中何棟房屋)及該房屋之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

㈡查報系爭房屋是否為「保存登記之建物」?若是,提出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㈢提出系爭房屋坐落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㈣提出被告巫惠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連帶保證人李春玉(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三、被告有否積欠租金?若有,積欠金額多少?

四、被告承租時,原告知悉就是要供被告老父巫俊卿使用?有無其家人或看護同住?巫俊卿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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