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10號
- 原告
- 蔡淑合
- 被告
- 泰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友欽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不動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0萬5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97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資料:
㈠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㈡提出主張被告應遷移屋內所存放電鍍液之現況彩色照片(載明拍攝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