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2號

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新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白康祺
原告
陳嘉暘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哲維律師
被告
福茂有機肥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益春(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上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福茂有機肥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設立、異動登記資料(需含有最後全體董事、股東等資料)。

三、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載原告白康祺、陳嘉暘之住所,所檢附委任狀內亦未載明,於法未合。是請於上揭規定期限內併同補載陳報,及提出原告白康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嘉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本件原告究係包括白康祺?陳嘉晹?或僅是新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渠二人為該法人之指派代表人)?應提供當時擔任董事、入股被告公司之攸關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