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2號
- 原告
- 新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白康祺
- 原告
- 陳嘉暘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哲維律師
- 被告
- 福茂有機肥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益春(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上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福茂有機肥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設立、異動登記資料(需含有最後全體董事、股東等資料)。
三、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載原告白康祺、陳嘉暘之住所,所檢附委任狀內亦未載明,於法未合。是請於上揭規定期限內併同補載陳報,及提出原告白康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嘉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本件原告究係包括白康祺?陳嘉晹?或僅是新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渠二人為該法人之指派代表人)?應提供當時擔任董事、入股被告公司之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