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2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蔡政奇
被告
李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費或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之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值約新台幣54萬4900元(房屋課稅現值),加計「新臺幣20萬438元(相當於租金之損失、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4萬53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95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資料:

㈠提出系爭房屋外觀之現況彩色照片(需標示出在照片中何棟房屋)。

㈡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㈢提出彰化縣○○市○○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㈣提出被告李秀珍(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她是否仍居住在系房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0萬元 1 利息 20萬元 115年4月1日 115年4月16日 (16/365) 5% 438.36元  小計       438.36元 合計        20萬438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