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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5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詹翠霞
被告
黃冠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請容忍修繕漏水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查:

㈠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0號房屋(即被告房屋)2樓之地板,及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0號房屋(即原告房屋)之天花板,修繕至不漏水狀態。依上開說明,請查報修繕所需費用約為多少元(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例如:估價單)?

㈡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含裝潢損壞、修補壁癌的費用),此部分應與前項聲明併算其價額。至請求「起訴後」之遲延利息部分,無需併算其價額。

㈢據上,上開㈠、㈡均應併計而徵本件裁判費。原告得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查報原告房屋、被告房屋坐落之地號及建號各為何?並就原告房屋部分,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及建號僅需原告詹翠霞之部分,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如有,請提出原告房屋之建物複丈成果圖(含起造時之建築設計圖說)供本院參辦。另宜提出房屋外觀照片、房屋內配置圖(宜先繪出房屋內區域圖示、樓層、樓梯位置、房間配置,再約略標示分別在何處漏水,及說明該處漏水狀況,並提出對應該處漏水現況彩色照片)。【註:原告雖於起訴狀內檢附漏水照片6紙,惟照片均未對焦致模糊不清,亦不知漏水在屋內何處,請重新拍攝並按上開說明補正。】

四、雙方房屋之外觀彩色照片(並註明原告、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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