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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郭家憲
被告
建晨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
法定代理人
曾建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1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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