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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19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張根營
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律師
訴訟代理人
唐大鈞律師
被告
張水連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依卷內資料,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例如:附近相似物件實價登錄資料或計算式)?本院將依前揭查報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若低於50萬元,逕移簡易庭審理)並命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資料:

㈠提出系爭建物外觀之現況彩色照片(非Google街景圖)查報建物之構造、樓層、面積?

㈡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之異動索引(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系爭建物現用途?除了被告占用外,有無其他人使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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