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37號
- 原告
- 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杰
- 被告
- 方畯禾
陳明鴻(即陳洺瑨即陳思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198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萬64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10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3萬6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47萬4881元 1 利息 247萬4881元 114年12月26日 115年5月31日 (157/365) 4.403% 4萬6871.6元 2 違約金 247萬4881元 114年12月26日 115年5月31日 (157/365) 0.4403% 4687.16元 小計 5萬1558.76元 合計 252萬6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