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2號
- 原告
- 柯慈心
- 被告
- 莊翔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臺幣71萬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7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臺幣71萬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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