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7號
- 原告
-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士廷
- 訴訟代理人
- 沈柏仲
- 被告
- 蔡婕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萬356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65萬4585元 1 利息 174萬6182元 114年11月25日 115年1月14日 (51/365) 5% 1萬2199.35元 2 違約金 ⑴違約金申報金額52萬7422元、⑵當沖買賣差額8萬4420元 61萬1842元 3 利息 214萬6319元 114年11月26日 115年1月14日 (50/365) 5% 1萬4700.82元 4 違約金 券差15萬242元 15萬242元 小計 78萬8984.17元 合計 544萬35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