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7號
- 原告
- 賴昭名
- 被告
- 蔡柏松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依卷內資料,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例如:附近相似物件實價登錄資料;勿包含土地價值)?本院將依前揭「查報價額」,加計「聲明第2項:52萬9533元(51萬元+2000元÷30日×自114年4月1日起至115年1月18日止計293日≒52萬9533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得自行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資料:
㈠提出系爭房屋之最新年度房屋稅籍資料、房屋外觀之現況彩色照片(需標示出在照片中何棟房屋)。並查報系爭房屋是否為保存登記之建物,若是則應一併提出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㈢提出被告與原告先父所簽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需清晰、內容全部)。
三、補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及依上開說明,提出補正狀之正本1份、繕本1份(以上均需含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