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秀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74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雖具狀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係受全部勝訴判決,依上開說明,上訴人自無上訴利益,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