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37號
- 原告
- 魏宜君
- 訴訟代理人
- 林和生
- 被告
- 汯益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珠
- 被告
- 隆乙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關於「汯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汯益開發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27日具狀更正被告名稱,則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