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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37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黃倩玲

原告
魏宜君
訴訟代理人
林和生
被告
汯益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珠
被告
隆乙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關於「汯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汯益開發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27日具狀更正被告名稱,則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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