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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53號

塗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范嘉紋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建錤等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第二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應陳報之事項:

㈠被告之被繼承人曾浚松(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遺產清冊如有其他不動產,應提出該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或稅籍證明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㈡被告曾建錤於111年4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二、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繼承人曾浚松之繼承人間就其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應以該協議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並應以被繼承人曾浚松所遺全部遺產整體為撤銷標的。原告應參酌卷附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並應以被繼承人曾浚松之全體遺產為撤銷標的,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正確訴之聲明及遺產附表(如附)。

三、請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適格之被告、正確之聲明、附表等),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不用檢附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謄本、戶籍謄本)。

參考附表:被繼承人曾浚松所遺之遺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財產種類 坐落所在地或名稱 數量/面積 權利範圍/金額(新臺幣) 備註 (由何被告繼承)  1 土地   全部/比例   2 土地      3 房屋      4 存款   _______元   5 其他   價值___元    以下自行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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