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37號
- 原告
- 打鳥特攻企業社即陳孟輝
- 被告
- 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錦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8萬31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2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訴字第33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8萬31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2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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