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17號
- 原告
- 齊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家齊
- 被告
- 鋐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涵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萬733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以115年補字第143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及補正其他事項。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3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