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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4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蘇振維
被告
柯棋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及給付租金及違約金等,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以115年補字第50號令原告應於十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再命補繳裁判費)及應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確認原告為房屋所有權人)等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11日送達。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未合法,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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