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45號
- 原告
- 蘇振維
- 被告
- 柯棋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及給付租金及違約金等,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以115年補字第50號令原告應於十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再命補繳裁判費)及應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確認原告為房屋所有權人)等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11日送達。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未合法,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