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36號

返還預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劉玉媛

原告
永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豪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律師
複代理人
馮梅君律師
被告
光電王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宥宣
訴訟代理人
施坤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委任契約約定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上開約定屬排他性合意管轄,是本院就本事件並無管轄權,為此聲請移轉有管轄權之臺中地院等語。

二、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涉及公益或法律特別規定之專屬管轄外,有關合意管轄之爭議,應採具體個案之契約解釋為原則,據以探求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是否屬於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惟除非係兩造當事人明示排除其他既存具有管轄權法院之管轄權,否則在合意某原無管轄權法院為管轄法院時,一般而言,其乃與原管轄權法院處於併存之關係,並不當然具有排他管轄之效力(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762號裁定參照)。

三、查兩造於契約固有約定「因本合約所生之訴訟糾紛,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太陽光電開發委任契約可參【115年度司促字第1365號卷(下稱司促卷)第15頁】。惟依上開約定文義觀之,無可認前開合意管轄約定有明示排除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情形,則被告主事務所位於本院轄區(司促卷第43頁),本院就本事件即有管轄權。是原告聲請移轉管轄至臺中地院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