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號
- 聲請人
- 李鴻集即李楊春喜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謝舒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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