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74年度破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74年度破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卯○○破產財團管理人 黃精良律師 相 對人 即 債 權 人 彰化縣稅捐稽徵處員林分處 法定代理人 債 權 人 酉○○ 債 權 人 J○○ 債 權 人 t○○ 債 權 人 協勝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 債 權 人 K○ 債 權 人 瑞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 債 權 人 丑○○ 債 權 人 g○○ 債 權 人 亥○○ 債 權 人 允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債 權 人 I○○○○○○○ 債 權 人 昭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o○○○ 債 權 人 r○○○ 債 權 人 午○○ 債 權 人 松永製繩工廠嚴炎煙 債 權 人 j○○ 債 權 人 申○○即林淑芬) 債 權 人 己○○ 樓 債 權 人 H○○ 號4樓 債 權 人 地○○ 債 權 人 宙○○ 12號 債 權 人 稱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債 權 人 國蜂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 債 權 人 裕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u○○ 債 權 人 n○○ 債 權 人 丙○○ 債 權 人 甲戊○○ 債 權 人 k○ 債 權 人 寅○○ 債 權 人 E○○ 債 權 人 e○○○ 債 權 人 Z○○ 債 權 人 q○○ 債 權 人 F○○ 債 權 人 G○○ 債 權 人 戌○○ 債 權 人 Q○○ 債 權 人 宇○○ 債 權 人 s○○ 債 權 人 弘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己○ 債 權 人 f○○○ 債 權 人 甲乙○○ 債 權 人 L○○ 3樓 債 權 人 癸○○ 債 權 人 中華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玄○○ 債 權 人 尚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 債 權 人 乙○○ 債 權 人 甲丙○ 債 權 人 金昇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A○○ 樓 債 權 人 未○○ 債 權 人 甲丁○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員林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甲○ 債 權 人 X○○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員林分行 法定代理人 p○○ 債 權 人 子○○ 債 權 人 A○○ 樓 債 權 人 黃○○ 號 代 理 人 B○○ 號 債 權 人 b○○ 債 權 人 天○○ 號 債 權 人 D○○ 債 權 人 辛○○丁○○繼承 7號 債 權 人 庚○○丁○○繼承 債 權 人 壬○○丁○○繼承 債 權 人 己○○丁○○繼承 樓 債 權 人 戊○○丁○○繼承 7號 債 權 人 T○○○P○○繼 債 權 人 W○○P○○繼承 債 權 人 V○○P○○繼承 債 權 人 S○○P○○繼承 債 權 人 R○○P○○繼承 債 權 人 a○○i○○繼承 債 權 人 l○○i○○繼承 債 權 人 m○○i○○繼承 債 權 人 Y○○i○○繼承 債 權 人 N○○U○○○繼 債 權 人 M○○U○○○繼 債 權 人 O○○x○○繼承 債 權 人 v○○x○○繼承 債 權 人 y○○x○○繼承 債 權 人 z○○x○○繼承 債 權 人 w○○x○○繼承 相 對人 即 破 產 人 卯○○ 破產管理人 李淵源律師 右聲請人聲請解除破產管理人選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破產管理人黃精良律師應予解任,另選任李淵源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法院因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得撤換破產管理人。又破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破產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依序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具狀聲請鈞院准予撤換本件破產管理人,雖經鈞院挽留,惟聲請人因疾病須住院進行長期治療,實無力進行該項職務,特懇請李淵源律師繼任本件破產管理人,請鈞院徵詢李律師之意見並准予撤換聲請人為本件破產財團之管理人,爰依法聲請撤換破產管理人並另為選任云云。 三、經查,破產管理人確因疾病須長期住院就醫,實無法再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已據破產管理人黃精良律師陳述在卷,為使本件破產程序能順利進行,並參酌李淵源律師之意願,爰依職權解除黃精良律師為破產管理人之職務,另選任李淵源律師為破產管理人,續行本件破產程序。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