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七十六年度整更三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吳郡
- 原告因展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七十六年度整更三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即重整監督人 甲○○ 乙○○ 法定代理人 吳 郡 代 理 人 張震宇 重 整 公 司 展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重 整 人 丁○○ 重 整 人 戊○○ 丙○○ 右聲請人因展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重行審查重整計畫,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展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終止重整。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重整計畫已執行十餘年,除了有抵押權債權人部分受 償外,其他債權人均未清償,且因景氣不好也無法增資,重整計畫有重行審查之 必要,爰依公司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聲請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等語。 二、按重整計畫之執行,除債務清償期限外,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日起算不得超過 一年;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一年內完成時,得經重整監督人許可,聲請法院裁 定延展期限;期限屆滿仍未完成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關係人之聲請裁定終止重 整。又經關係人會議可決,法院裁定認可之重整計畫,因情事變遷或有正當理由 致不能或無須執行時,法院得因重整監督人、重整人或關係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其顯無重整之可能或必要者,得裁定終止重整。法院處理 時,應徵詢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之意見。公司法第 三百零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 ㈠本件重整公司經本院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裁定准予重整,並於七十八 年五月十日裁定認可重整計畫,另於八十二年十月二日裁定認可修正之重整計畫 。惟據重整人陳報重整計畫執行情形,該公司已完成減資,但新台幣二億元增資 部分均未能執行,債權部分僅出售抵押物清償部分有擔保債權,無擔保債權均未 清償,九十一年、九十二年及九十三年上半年經營均虧損。嗣經本院向主管機關 及證券管理機關徵詢結果,經濟部表示對於重整公司有無繼續重整之可能及必要 ,並無意見,此有經濟部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經授中字第0九三三三0五四七 八0號函可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則表示:依重整公司財務報告附註, 員工人數由九十一年底之三十九人、九十二年底之四十一人,至九十三年度六月 底之零人,且表示該公司尚在重整期間,主要營業項目未能順利經營,資金週轉 艱困,所開立支票已發生未能兌現之情事,該公司之重整是否具可行性,仍須視 增資計畫是否完成募集及順利出售抵押物,並能否恢復正常營運而定等語,此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金管證一字第0九三0一五一 四三三號函供參。本院審酌上情,認本件重整計畫確有因情事變遷致不能執行之 情事,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裁定命重整監督人召開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計畫 ,並決議有無繼續重整之必要。 ㈡又重整監督人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召開關係人會議,就重整計畫之執行進度 、現況及有無繼續重整之必要為討論,表決結果同意再給予一年時間繼續重整者 ,佔全體重整債權(為有擔保債權、無擔保債權及或有負債合計數)百分之四五 .五八,另認為已無繼續重整之必要者,佔全體全體債權百分之三八.八六,此 有重整關係人陳報之會議記錄可稽。則依關係人會議之決議,同意再給予一年重 整期間之債權並未達二分之一以上。而重整監督人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本院 訊問時,均陳明並無展期必要,本院於重整關係人會議決議後,再洽詢重整監督 人意見,亦未經重整監督人表示同意延展期限,則依公司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二項 規定,重整人聲請再延展一年重整期間,於法即有未合。 ㈢重整人於關係人會議雖報告重整公司目前已和玖曜科技企業有限公司簽訂合作計 畫,開發新燃料生產及配銷通路管道,久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意公開發行 上櫃,已洽談合作計畫中,增資計畫仍持續執行,待增資完成即可經營合作等語 ,然依重整人所述,既係於增資完成始可合作經營,顯無助於重整計畫中增資之 執行。另重整公司與玖曜科技企業有限公司簽立之合作經營計劃書,係約定合作 經營所有資金與財務(週轉金)概由重整公司負責,若增資完成本計劃書即刻生 效,亦係就重整增資完成之合作事宜所為約定,無益於重整公司增資甚明。 ㈣綜上所述,本件重整計畫已逾十五年,均未能完成增資,重整公司近年經營均為 虧損,且已無員工,無法正常營運,而與其他公司將來之合作計畫,亦無助於重 整公司增資完成,本院審酌重整計畫之執行進度、重整公司之經營情形與將來之 發展,徵詢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之意見,並參酌重整監督人之意見及關係人 會議決議,認為重整公司顯無重整之可能,爰依職權裁定終止重整。 三、依公司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羅秀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四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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