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九九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九九號
- 原告
- 九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宏
- 訴訟代理人
- 黃精良律師
李雅環
右原告與被告陳乙○柳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陳乙○柳、庚○○、丁○○、甲○○、壬○、己○○、戊○○、丑○ 、辛○○、寅○○○、子○○、癸○○、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陳乙○柳、庚○○、丁○○、甲○○、壬○、己○○、戊○○、丑○ 、辛○○、寅○○○、子○○、癸○○、丙○○等人之住所或居所,然本院依其所載地址送達,均經郵政關退回,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秋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