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七八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七八號
- 原告
- 協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山律師
- 被告
-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以本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六0八號侵占刑事訴訟案件,被告是否經判決有罪,影響本件之裁判,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裁定本件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情形,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羅秀緞
~B法院書記官 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