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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七八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七八號

原告
協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律師
被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以本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六0八號侵占刑事訴訟案件,被告是否經判決有罪,影響本件之裁判,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裁定本件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情形,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羅秀緞

~B法院書記官 黃當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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