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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宏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複代理人
林永貹律師 住同右
複代理人
複代理人兼
複代理人
反訴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 住同右
送達代收人
丁○○
被告
即反訴原告
丙○○
即反訴原告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朝江律師 住台中市○區○○路四一號四樓
複代理人    甲○○

          楊溢松律師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弘仁

~B法院書記官 謝玲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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