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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3 日

  • 上訴人
    宜家企業社即王如華法人
  • 被上訴人
    黃萬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二號 上 訴 人 宜家企業社即王如華 訴訟代理人 陳姿岑律師 送達代收人 陳姿岑律師 被上訴人  黃萬得 訴訟代理人 陳青來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 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謝仁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謝秋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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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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