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二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二號
- 上訴人
- 宜家企業社即王如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姿岑律師
- 送達代收人
- 陳姿岑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萬得
- 訴訟代理人
- 陳青來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謝仁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謝仁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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