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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二號

上訴人
宜家企業社即王如華
訴訟代理人
陳姿岑律師
送達代收人
陳姿岑律師
被上訴人
黃萬得
訴訟代理人
陳青來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謝仁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謝秋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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