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一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一號
- 上訴人
- 暐能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 訴訟代理人
- 張國楨律師 住南投市○○路六十二號
- 複代理人
- 乙○○ 住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證人陳志堅、顏志展住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謝仁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一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證人陳志堅、顏志展住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謝仁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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