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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一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一號

上訴人
暐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 住南投市○○路六十二號
複代理人
乙○○ 住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證人陳志堅、顏志展住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謝仁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謝秋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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