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丁○○、與被上訴人蒔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五八號 上 訴 人 丁○○ 戊○○ 甲○○ 乙○○ 丙○○ 己○○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蒔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折合銀元肆拾捌萬伍仟叁佰壹拾捌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柒仟貳佰捌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肆拾叁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李水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黃義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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